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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故意不签合同以获取双倍补偿
来源:IT世界  发布时间:2016/10/19 8:34:00

据《潇湘晨报》报道,“他已是法院常客了,之前在我们院里起诉的就有5次。”邵阳市双清区法院工作人员介绍,朱某每次都是工作两到三个月就辞职了,其间又故意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再起诉要求用人单位补偿支付双倍工资。在朱某的5次劳动争议纠纷诉讼案中,有3次获得法院判决支持。但此次,邵阳市双清区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无须向朱某支付双倍工资,理由是“朱某曾多次以与用工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进行过诉讼,深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后果,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朱某却未签订,本身也存在过错”。

因为曾有多次类似的诉讼,所以这次的诉讼请求就不予支持?这是一个让人疑惑的判决理由。固然,按照报道所说,朱某涉嫌故意不签合同以获取双倍补偿,但问题在于,如何认定“故意”?

我们知道,《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hr369.com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在用工超过一个月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法定义务,但劳动者没有这样的法定义务。这意味着,劳动者逾期不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而不是继续聘用。劳动者拒签而用人单位仍继续聘用,只能表明用人单位对于这种风险的漠然或默认。如果说朱某看起来故意的行为,的确像是一个麻烦,那么在严格遵守法律的用人单位那里,这种麻烦完全可以不存在。

我很怀疑,法院是鉴于朱某“故意不签合同”并已多次提起诉讼的情节,形成了朱某是一个职场“碰瓷者”的印象,进而影响了案件判决。但是,不管法官有多少正义的理由,然而这样的判决于法无据,因此它更像是以简单的道德评判来作为对诉讼人的审判,这无疑是有失偏颇的。法官如果可以仅凭个人印象而不是严格的法律依据来判案,其结果也无疑是非常可怕的。而在劳动争议领域,它的结果则可能是在一定程度上扭曲劳动合同法向劳动者倾斜的立法初衷。

劳动者处于弱势的地位,法律势必应当保护弱者的权利。这正是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在邵阳此案中,朱某的“故意”仿佛让用人单位变成了受害者。而观诸各地,类似的职场“碰瓷”也时有发生,时见于公开报道。但必须要看到的是,正是因为首先有了用人单位对于法律风险的漠视,才有了许多“碰瓷者”的出现。这才是基于法律的因果关系。与此同时,还应当看到,尽管出现了一些“碰瓷者”,但它并不表明所有的劳动者已经到了可以“恃强凌弱”的地步。中国特色资方的强大博弈能力,以及几乎毫无组织的、以分散个体出现的弱小劳动者,这样的局面也并没有得到真正的扭转。

由邵阳朱某想到几年前曾经被广泛讨论的王海“知假买假”现象,不禁觉得,正是因为有类似王海、邵阳朱某的存在,才让更多的人有了更强烈的法律意识,才更有益于一个社会的法治观念。从这个角度说,我倒愿意像邵阳朱某这样的“职场王海”多起来。除此之外,如果真的需要对邵阳朱某的行为进行干预,那么就需要进行必要的立法补充。而在此之前,法官还是应当少些道德式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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